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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时,将驾驶电动车的赵某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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