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C21659号中型普通客车,沿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饮马河大桥桥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康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康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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