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三河市**镇***村*****号,住三河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冀R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河市燕郊神威北大街发盖子村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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