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9********,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驾驶辽M*****/辽J****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榆树市新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临光路路口北侧16米附近处,因瞭望不够,未及时发现前方推人力三轮车站在路上的被害人张某某,将张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后张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