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7********,汉族,大学本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居委会**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F1****的白色大众小型轿车,沿G536线从汨罗市往平江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536线7KM+900M平江县瓮江镇杨梅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F5****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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