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8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圩**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孜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携带长木过路的行人郭某某撞伤后,未及时将郭某某转移至安全地带,致使郭某某又被由东向西朱某某驾驶的皖****号骏派牌轿车辗轧,造成郭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现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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