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20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A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252县道由南向北行至30km+215m处(如皋市下原镇下原居四组交叉路口),夜间行车未降低速度,观察疏忽,发现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自西向东通过路口的任某某(男,殁年61岁),致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躯干部及双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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