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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2********,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高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瓶车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沿公兴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公兴路500M处时,与同向肖某某推行的手推车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02月19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266000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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