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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乡**村**道**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B2****号小型面包车,沿丰津公路(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郑八庄村路口处时将行人赵某某撞倒,后该车又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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