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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2日上午,李某某驾驶苏******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08时40分许途经206国道会昌县****村路口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路面动态,且未确保安全车速,遇自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的何某某采取措施不当,随即双方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苏******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后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系自首。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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