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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0时25分许,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即兰路由西向东行驶27KM交叉路口超车时,与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顺行在前左转弯时相撞,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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