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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0321198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界首市****机构界首市**中心**工作人员,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西城办事处人民路238号1栋2单元5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9日07时许,李某某驾驶皖K1****号轿车,沿阜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闻集镇田营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后,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弃车逃逸。2019年9月29日晚李某某向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投案。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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