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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经检验不合格的吉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长春市长德新区德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C102线交汇处附近,因观察望不够,将在路边正在清雪作业的环卫工人万某某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2019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检测报告、呼吸酒精检测;6.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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