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某某,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A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贵安大道由贵阳方向往平坝方向行驶,07时46 分许,行驶至贵安大道19KM+200M(贵安互通)路段时,撞上贵安大道互通桥墩,造成贵A0****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汪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李某某受伤及该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家属已谅解李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