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公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BV****小型轿车,沿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北街由东向西右转,与在长虹大道路非机动车由南向北骑行自行车的雷某某(男,殁年60岁,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车辆受损、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赔偿了雷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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