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湘D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四角亭往黄石镇遮浪村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金山村村道时撞到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朱某乙,造成朱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经鉴定,朱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乙无责任。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乙家属人民币21万元,被害人朱某乙的家属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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