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资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郴州**物流有限公司方向驶往资兴市资五路与阳安路十字路口方向,20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杉杉大道华信科技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遇行人未避让,与正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师某某相撞,致使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2019年1月4日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湘公交认字[2018]第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案发现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经协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元整(¥5820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2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及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缴款书、湘公(交)认字[2018]第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交通事故集体研究会议记录、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议签到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各二份、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