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G106线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线平江县梅仙镇石岭村地段时,与道路上通行的行人薛某某相撞,造成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向处警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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