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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6时1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豫B*****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兰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无名桥”西20米处,将前方同方向何某某(男,81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撞倒,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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