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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乡厢白**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1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M****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望奎至海丰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望某某兰五村内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刑术环驾驶的台球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当场造成邢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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