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上午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和平牌电动两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环北路马记超市门口处,与自东向西推着自行车顺斑马线横穿马路的张某某生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倒地受伤,后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到开封市中心医院,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