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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 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S207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S207省道250km+750m处(合浦县石康镇夏佳塘村委路段) ,碰擦到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 致使周某某摔倒后右下肢被该车左后轮胎碾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右大腿中段以下缺如, 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4月18 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事故车辆所有人以及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全部医疗费用,同时李某某承诺保证尽力配合协助周某某通过合法途径向保险公司追索交通事故全部损失,被害人周某某对李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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