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ZN***澳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景晖路路口时,车辆与醉酒后躺卧在健民路人行横道内的被害人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时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时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时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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