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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厂北路路口处时,与沿铁厂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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