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8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9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09175KM+650M处,与顺行在前偏向东运动的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30日死亡。2020年6月22日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7月9日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在保险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保险赔偿数额是人民币104万元,且已赔付到位。
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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