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庙**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沿陶庙镇金羊路自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同年11月28日,被害人赵某某经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死亡。2020年1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量刑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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