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54km/h-58km/h)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四岔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江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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