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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刑不诉〔2023〕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号,农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江霞,系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16日19时3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陕A6****号小型轿车从河南省西峡县老家出发,沿312国道从东向西行驶欲返回陕西省商南县城育才家园家中。21时26分许,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商南县移民路移民小区二期大门门前路段处时与沿移民路由北向南横过斑马线行人汤某某相撞,致汤某某受伤、陕A6****号小型轿车受损。汤某某经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4月21日22时50分死亡。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右侧通行,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穿过道路未避让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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