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住**委**小学对面**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CT****号**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西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在向西左转弯过程中,因观察望不够,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路的被害人单某某(系盲人)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单某某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车后发现被害人单某某拿着一根竹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才知道被撞人是盲人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然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120急救车赶到后将被害人单某某送往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害人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交0019号鉴定意见:死者单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29日,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该案进行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2030212019********号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5日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被害者家属双方书面申请,对该案民事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单某甲(被害人单某某儿子)4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单某甲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无酒驾和毒驾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单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儿子单某甲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单某甲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给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