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0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0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L03****大型普通客车,从博园路方向往博罗县园洲镇桔头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园洲镇博园路与上园路交汇路口处,将粤L03****大型普通客车停靠在上园路路口右侧路边,停靠约5分钟后发动车辆向左驶入主干道,与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毛某某伤重不治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某于2020年01月20日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6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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