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E1****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由禅城区驶往高明区方向,在驾车行至樵高路荟沣酒店对面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轿车行驶方向最右侧机动车道往最左侧机动车道斜线行驶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并造成其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20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排除逃逸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鉴于其在事故中实际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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