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微型车从镇雄县花山乡街上驶往花山乡花山村小煤洞村民小组,行驶至花山乡花山村黄秧棚路段时,所驾车辆驶离公路右侧路面,翻滚下公路右侧山坡下,致车上乘客龚某某当场死亡,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过错,负全部责任。该案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该案发生在2013年,公安机关于2019年才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无逃避侦查的行为,被害人及近亲属已无控告行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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