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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由石某县***村前往***村,途中,李某某驾车行至石某县**乡**村路段处(肇事处),所驾车辆右转弯时驶至道路右侧路肩外的荒地里翻车,致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现场死亡(经法医检验: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颅脑损伤并颈部骨折损伤死亡),李某某受重伤,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石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李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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