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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号,**村支部书记,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5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豫P9T6**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乡**村至**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及乘坐人相撞,造成王某某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通处理。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起道路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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