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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4时50分,李某某驾驶湘******三轮载货摩托车沿038县道由北往南行驶,途径隆回县滩头镇青龙村3组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现场等待交警勘察完现场后,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9年5月24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刘某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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