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豫C5****小型轿车沿宜阳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滨河南路孙留桥东口处道路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夜间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李某某已赔偿张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7043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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