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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沁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5KM+900M处时,与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工具撞击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山西省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含量。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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