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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6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沿界首市代桥镇外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界首市代王路和代桥镇环城路交叉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界首市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同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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