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11时06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一区5号楼楼下,驾驶京Q5****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86年,北京市人)撞倒,造成朱某某受伤。被害人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8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29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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