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址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睢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两轮捷豹电动车从睢县**电子厂下班回家,沿睢县涧岗乡至民权县龙塘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涧岗乡涧岗村北,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袁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袁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睢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