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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李某某)(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省**市人,住**市**镇**村**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9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9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4日早上5时2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号货车沿**向桐沟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楼路段,由于疏忽大意疲劳驾驶,致使车辆驶入路左,车左后轮将骑自行车从对面过来的崔某某当场轧死,经鉴定崔某某系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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