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371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昌吉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人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6月28日08时55分左右,李某某驾驶载有郭某某、桑某某的新B*****号小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昌吉市**路**镇**银行前路口向右侧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由楼某某驾驶的搭载王某某的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口的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楼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桑某某受伤,后楼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造成的,还是被害人车内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压盖异常脱落弹出造成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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