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大学专科程度,福建省泉州市**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下半年的一天,因有吸毒史容易被公安机关检查,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得知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可以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牵线搭桥下,同案人张某甲与陈某甲形成合意,张某甲以人民币三万元向陈某甲购买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张某甲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协助下,先后于2015年12月的一天、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12日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同案人陈某甲支付了买证费用。2016年3月18日,同案人陈某甲通过同案人余某甲(已判决)在时任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户政员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的帮助下,为同案人张某甲办理了一张头像是同案人张某甲本人、其他信息是张某平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后同案人陈某甲通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上述二代居民身份证交给同案人张某甲。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同案人张某甲多次使用上述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乘坐飞机、火车以及住宿酒店,使用次数合计100多次。
2020年5月19日,同案人张某甲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通知,上交了上述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撤销案件决定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铜鼓县排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单、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涂寨派出所情况说明、轨迹统计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陈某甲、余某甲、李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他人购买的一本伪造的身份证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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