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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9年1月17日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客户办理“职称代办”业务期间,明知陈某某、许某某等人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还按照公司负责人熊某某(另案处理)与城口县**办公室负责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所确定的方式,为上述人员伪造申报资料后,违反规定程序直接报送城口县**办公室以规避城口县**局审核,朱某某则对上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审查,违规报评委会评审,后城口县**办为上述人员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程师资格证书。李某某所在公司领到证书后以每本85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等人。另,李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为万某某等52人伪造《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因案发未能办理相关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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