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居住地: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1年1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等地,在陈某某、邓某某(均另处)等人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卡、印章等资料,后将这些资料卖给陈某某、邓某某,从中获利2700元。2021年1月6日17时许,民警在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的人民币27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的钱财,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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