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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81********,汉族,大学文化,常熟市**小学教师,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陈某某、孔某某等人委托,以每本3000元或3800元收取费用,通过蒋某某(已起诉)原价购买假教师资格证共计9本,由蒋某某以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郭某某(已起诉)办理上述教师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教师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蒋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泉检诉刑不诉(2020)3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曾牟利,与典型的买卖牟利行为有明显区别,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2.其和妻子均患有重大疾病。

综上,为更好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李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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