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市政府2018年5月实施“海河英才”计划以来,李某某明知刘某甲为社保不合格人员办户口准迁证,通过宴请、购买礼品等方式与田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审批人员联系,要求帮忙办理户口准迁证,使张某乙、尹某某、宋某某等9人顺利通过审批,顺利落户天津。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四万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