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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2********,初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西华镇**社区**居民小组**号,无业。2019年5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6月6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1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莫某某(已起诉)介绍,同意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后经莫某某帮助注册成立了华某市盛广科技中心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由糟某某将所办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尚某某(另案处理),并向李某某支付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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