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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治涛(另案处理)帮助他人购买伪造高中毕业证4个,从中获利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买卖伪造高中毕业证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芹芹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_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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