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开始,李某某、黄某乙、曾某某(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本市、惠州市以及深圳市多次利用伪装成孕妇的方式,在多个超市盗窃油、酒等物品,盗窃成功后将上述物品绑在自己腰间带出超市,黄某甲负责接送上述人员,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凤岗镇五联村浩天百货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两瓶百年糊涂银世纪(价值约15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2、2019年9月3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港湾百货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2瓶金稻谷花生调和油、2瓶5L金龙鱼黄金比例调和油、1瓶5L金龙鱼花生浓香调和油、1瓶5L金龙鱼浓香花生油及3瓶450ML百年糊涂银世纪(总价值约503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3、2019年9月3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谢岗镇东部义乌兴勤日用品商场百货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5瓶1.8L甘竹纯正压榨一级花生油、8瓶2.5L甘竹纯正压榨一级花生油、3瓶5L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7瓶5.436L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总价值约2182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4、2019年9月3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本市谢岗曹乐综合市场乐福购物广场进行盗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百货将店内1瓶5L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5L金龙鱼花生油、1瓶2.5L金龙鱼花生油、3瓶520ML中国劲酒(总价值约357元人民币)盗走,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5、2019年9月2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聚佳豪百货,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3瓶5L鲁花大豆油(非转基因)、5瓶2.5L鲁花花生油、4瓶4L鲁花花生油、3瓶5.436L鲁花花生油、2瓶5.8L鲁花花生油、9瓶500ML鲁花玉米油、4瓶5L鲁花花生油、2瓶5L鲁花菜籽油(总价值约2837.3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6、2019年9月2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福鑫购物中心,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5瓶5L金龙鱼花生油,总价值约475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7、2019年9月2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万顺家商场二楼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5瓶5L金龙鱼花生油,总价值约475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8、2019年8月24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北路百易广场二楼百盛佳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3瓶百年糊涂白酒(价值204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9、2019年8月24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盛世华联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4瓶450ML百年糊涂33度浓香型白酒和4瓶5L刀唛牌花生油,总价值约704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10、2019年8月24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张衡路4004号新围仔世纪华联超市,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5瓶500ML江小白白酒、7瓶400ML飘柔牌洗发水、6瓶750ML海飞丝洗发水、8瓶沙宣牌洗发水,总价值约1271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11、2019年8月25日,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乘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广联百货商场,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三人进入该商店盗窃,经超市盘点,超市损失3瓶5L鲁花大豆油、6瓶5.436L鲁花一级花生油、22瓶5L鲁花花生油、8瓶1.8L鲁花花生油,总价值约4519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物品运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离开。
2019年9月3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谢岗镇曹乐综合市场路口蹲点伏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的一部咖啡色的小车形迹可疑,上前盘查过程中发现车内有桶装食用油和酒等物品(总价值约3149.20元人民币),还在车上查货衣服、毛巾等作案工具,随后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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